大朗镇作为“世界毛织之都”,大大小小的毛织企业遍地都是。而毛织交易又大多呈现出临时性、碎片化和小规模的特点,这些特点使得中小毛织企业更加重视交易机会和效率,但往往不会审查交易主体。一旦发生纠纷,就会出现中小企业想告却又不知道被告是谁的局面。
近日,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宗涉毛织行业的加工合同纠纷,综合全案证据最终认定了被告某晨公司为案涉交易的相对方,并依法判令某晨公司向罗某支付加工费6485元。
2024年6月至7月期间,陈某香用微信名“水某香”跟罗某线上沟通毛织加工事宜。沟通期间,陈某香以“某晨公司”“某晨服饰”、“某晨针织服饰公司”等多个相似公司名称委托罗某加工一批货物。
货物加工好后,陈某香向罗某发送“某晨服饰”的地址信息,罗某按地址交付货物后,双方通过微信进行对账。对账单显示,某晨公司欠罗某货款6485元。
交易完成后,罗某向陈某香不断催要货款,陈某香多次承诺付款但始终不予支付。罗某遂将某晨公司起诉至东莞第二法院,要求某晨公司支付货款。
庭审中,某晨公司主张案涉交易发生在罗某与某晨服装经营部之间,与某晨公司无关。
经法院查明,“某晨服饰”、“某晨针织服饰公司”均未办理工商登记,某晨公司于2024年登记,唯一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为陈某香的儿子赵某晨。某晨服装经营部登记的经营者是陈某香。
裁判结果
法院审理认为,虽然陈某香以某晨服饰、某晨针织服饰公司等企业名称委托罗某进行服装加工,但上述企业名称均未办理工商登记,故并非适格主体。再根据查明事实可知,陈某香与赵某晨系母子关系,陈某香向罗某发出的经营地址即为某晨公司的地址,且陈某香使用的某晨服饰有限公司、某晨针织服饰公司、大朗某晨服装经营部与某晨公司的名称中均含有“某晨”字样,不能排除其混用上述名称的较大可能,某晨公司亦未能提供证据予以推翻。因此,法院认定某晨公司为案涉交易的相对方。
综上,法院判令某晨公司向罗某支付加工费6485元以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。
法官提醒
中小微毛织企业在日常交易中,需要注意以下问题:一是在交易初期尽可能明确交易主体,尤其对方混用多个主体名称的情况下,有必要进一步予以核实。二是在主体相对混乱的情况下,要从付款主体、收货地点、企业登记信息、人员关联等信息着手,收集保存各项证据,以便于发生纠纷时更好维护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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